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益该怎么办?


当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益时,公民是有相应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为他们的行为让公民等受到了损害,国家要为此负责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这就从法律层面赋予了公民在权益被侵犯时获得赔偿的权利。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公民可以根据具体情形来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如果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权益,比如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等,公民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行政赔偿程序来申请赔偿。一般是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权益,例如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等,就适用《国家赔偿法》的刑事赔偿程序。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