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该怎么办?


当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时,是有相应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行政强制是什么。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则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而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可能表现为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或者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因为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而遭受了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是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的。 具体的赔偿程序一般是,当事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即实施违法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如果当事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