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时原告和被告不一致该怎么办?
我是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在做鉴定的时候发现鉴定结果里原告和被告的信息跟实际情况对不上。我特别担心这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也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想问问遇到鉴定时原告和被告不一致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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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当出现鉴定时原告和被告不一致的情况,需要谨慎处理。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可能是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的疏忽,在录入信息或者整理报告时出现了错误;也有可能是在鉴定委托过程中,相关材料传递出现问题。比如,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本身有误,或者在交接过程中信息出现偏差。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信息不一致是可能对案件审理产生影响的。因为准确的当事人信息是鉴定报告具有证明力的基础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意见应当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当事人信息错误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与本案的关联性受到质疑。 当发现鉴定时原告和被告不一致,当事人应及时采取措施。第一步要及时向鉴定机构提出异议。告知鉴定机构存在的信息错误情况,并要求其进行更正。鉴定机构在接到异议后,有义务对错误进行核实和修正。 如果鉴定机构拒绝更正或者拖延处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有权力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说明鉴定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请求法院要求鉴定机构重新出具准确的鉴定报告,或者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重新考量。 此外,当事人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与鉴定机构沟通的记录,包括电话录音、短信、邮件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自己及时提出异议的证据。同时,也要妥善保管鉴定报告的原始版本和相关委托材料,以备不时之需。总之,遇到鉴定时原告和被告不一致的情况,当事人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意见能够准确反映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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