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资产承租人继续使用该怎么办?
我公司的资产已进入破产程序,但有个承租人还在继续使用这些资产,我不清楚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是直接让他搬走,还是有其他的法律程序要走,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应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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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破产资产承租人继续使用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首先,要理解破产程序和租赁关系的概念。破产程序是指当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重整的法律程序。而租赁关系则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破产资产上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且租赁期限尚未届满,承租人有权继续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破产资产;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承租人则不能再继续使用,并且可以就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如果承租人的租赁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其继续使用破产资产的行为可能构成无权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此时,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破产资产,并可以要求其支付逾期使用期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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