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受理前半年的行为被撤销该怎么办?

我公司申请破产,结果在破产受理前半年内的一些交易行为被要求撤销,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是合理的吗,以及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应对,有没有什么合法合规的解决办法,想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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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撤销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遇到破产受理前半年的行为被撤销的情况,我们需要先明白法律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里所说的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指的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已经明显经营困难,可能面临破产的这段时间里,如果还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这对其他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因为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务,所以法律赋予了管理人请求撤销这种个别清偿行为的权利。 要是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确认该行为是否真的属于可撤销的范围。仔细查看相关交易的时间、性质和具体情况。比如,如果该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在可撤销范围内的。如果确认该行为确实可被撤销,那就需要配合管理人的工作。因为一旦法院裁定撤销该行为,被清偿的债权人就需要返还相应的财产或款项。 如果对管理人的撤销请求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可以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和理由,证明该行为不应该被撤销。例如,提供证据证明该清偿行为是为了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并且使企业财产受益。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总之,在整个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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