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该怎么办?


在审计工作中,被审计单位不配合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但法律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和处理办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审计的基本概念。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也就是说,当被审计单位出现不配合的情况时,审计机关有权先责令其改正,并可以通过通报批评和警告的方式督促其配合。 如果被审计单位拒不改正,审计机关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的行为,审计机关还可以将其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在如今信用体系日益完善的背景下,这对被审计单位会形成一定的约束。同时,审计机关也可以与相关部门协同合作,比如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进行沟通,借助其他部门的力量来促使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 总之,当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时,审计机关有一系列的法律手段和措施来保障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以维护审计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