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忽悠签了认罪认罚该怎么办?
我被警察忽悠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时他们说了一些话让我以为签了对我有利,现在我觉得自己不该认那些罪。我想知道这种被忽悠签的认罪认罚有没有效力,我后续该怎么做来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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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被警察忽悠签了认罪认罚”这种情况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它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选择,体现了其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对法律程序的配合。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除外。 如果您认为自己是被忽悠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的。在侦查阶段,您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自己的真实想法,要求重新审视案件情况。如果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您可以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检察机关有责任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要是到了审判阶段,您也可以在法庭上向法官表明自己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非出于自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认为认罪认罚不是出于被告人自愿的,法院将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 需要提醒的是,您要尽量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是被忽悠的相关证据,比如警察忽悠您时的对话录音、在场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越充分,越有利于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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