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该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况,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形来处理。首先,咱们得清楚“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意思。简单来说,就是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足够的财产或资金来偿还债务或者完成法律文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就是说,如果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会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并不意味着你的权利就没了,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你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在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这为申请执行人后续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此外,对于暂时没有履行能力但有还款意愿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在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总之,当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要着急,要积极配合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灵活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