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为理由不进行信息公开该怎么办?


当政府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为由拒绝信息公开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处理。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信息公开的相关概念。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主动或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五条指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其次,我们要清楚政府不公开信息的合理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也就是说,如果政府认为信息公开会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如果政府没有合理依据却以此为由拒绝公开,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可以要求政府说明不公开的具体理由和依据。政府有义务对其决定作出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在答复中,政府应该对不公开的理由进行详细说明。第二,如果对政府的说明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这些部门会对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三,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我们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而提起行政诉讼时,要注意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等相关材料。总之,在面对政府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为由不进行信息公开的情况时,我们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保障自己的知情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