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受案回执后却不立案该怎么办?


当您收到受案回执,却被告知案件不立案时,不必慌张,有多种途径可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如果您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第一步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一般是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申请时要说明您认为应当立案的理由和依据。 若复议结果仍不能让您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您还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上级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查。 另外,您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有法律监督职能,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要是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您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