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的债务需要各自偿还吗
最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涉及到债务问题。我和朋友之间有一些财务往来,同时也考虑到如果以后结婚了,夫妻之间债务又该怎么算。就想弄清楚,到底各自的债务是不是就得各自偿还,在不同关系里这个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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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各自的债务一般是需要各自偿还的,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对于普通的民事主体之间,比如朋友、亲戚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谁借的钱就由谁来偿还。这是因为借款合同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只对这双方有约束力。例如甲借给乙一笔钱,那么乙就有义务按照约定向甲偿还债务,其他人通常没有偿还的责任。 而在婚姻关系中,情况会复杂一些。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双方一起签字向银行贷款买房,这就是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要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丈夫背着妻子以个人名义借了一大笔钱用于赌博,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这笔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那么这就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妻子不用承担清偿责任;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那妻子可能就要承担责任。 另外,在离婚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总之,“各自的债务各自偿还”在多数情况下是成立的,但在婚姻等特定关系中,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债务的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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