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派出所、检察院不予立案该怎么办?


当遇到轻伤二级派出所和检察院都不予立案的情况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不予立案”的含义。不予立案就是司法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案件不符合立案的条件,从而决定不进行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如果派出所不予立案,你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派出所申请复议。复议申请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七日内提出,说明你认为应当立案的理由和依据。一般情况下,派出所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若对派出所的复议决定还是不服,你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查,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当申请复议和复核都行不通时,你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此外,你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伤二级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范畴,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报告、现场证人证言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并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赔偿因伤害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