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一个多月只受理不立案怎么办?


当遇到报警一个多月只受理不立案的情况时,首先要明白受理和立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受理是指公安机关接受了报案人的报案材料,对案件进行初步的登记和审查;而立案则是指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时,决定将该案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你报警一个多月只受理不立案,而公安机关没有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你可以向该公安机关询问具体情况。若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你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此外,你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