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判给对方但对方未抚养该如何处理?


在孩子抚养权判给一方后,若该方未履行抚养义务,这是一个需要妥善处理的法律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而抚养义务则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进行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明确了即使夫妻离婚,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责任依然存在。 当遇到对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时,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通过友好的交流,向对方说明抚养孩子是其法定义务,提醒对方应承担起照顾孩子生活、保障孩子教育等方面的责任。也许对方是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暂时疏忽了,通过沟通可以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孩子的名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另外,如果对方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法院在审理变更抚养权案件时,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例如,若对方存在虐待、遗弃孩子等行为,或者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继续抚养孩子,法院通常会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