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存疑检察院不予批捕该怎么办?


当遇到证据存疑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况时,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可能出现的情形以及应对办法。 首先,要明白证据存疑不予批捕的含义。这指的是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疑点,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有两种常见的处理方式。其一,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可以监视居住。其二,公安机关可以继续侦查,补充完善证据。在补充证据后,如果认为符合逮捕条件,还可以再次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若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比如在取保候审期间,要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规定。若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如果后续公安机关没有补充到新的证据,那么案件可能会逐渐终结。但如果补充到了有力证据,案件就会继续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下去。所以,在证据存疑检察院不予批捕后,犯罪嫌疑人一方面要配合公安机关的后续侦查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关注自身权益,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