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不给员工加班费又不让辞职该怎么办?


当餐馆既不给员工加班费,又不让员工辞职时,员工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我们来明确相关的法律概念。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意味着,只要员工存在加班的情况,餐馆就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加班费。 关于辞职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员工有辞职的权利,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餐馆即可。 那么,当遇到餐馆不给加班费又不让辞职的情况,员工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维权。 第一步,与餐馆进行协商。员工可以先与餐馆老板或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明确指出餐馆不支付加班费以及限制辞职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并要求餐馆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同时同意员工的辞职申请。在协商过程中,员工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以备后续使用。 第二步,如果协商不成,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是负责监督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部门。员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餐馆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会对餐馆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员工在投诉时,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与餐馆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加班事实的证据,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等。 第三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不能满足员工的诉求,或者餐馆仍然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法定程序,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在仲裁过程中,员工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第四步,如果员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会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和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员工要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 总之,当餐馆不给员工加班费又不让辞职时,员工要保持冷静,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