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无法送达怎么办?


在司法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追加案外人作为被执行人,使其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制度。当追加被执行人无法送达时,可根据不同的送达方式和具体情况来处理。 首先是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执行法院将需送达的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这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本人不在时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当无法直接送达时,法院会考虑其他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也是一种选择。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并产生送达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如果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都行不通,法院还可以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邮寄送达则是法院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 在以上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公告送达就会被采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在公告送达后,无论被追加的被执行人是否实际知晓相关情况,法律程序都将继续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