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出资该怎么办?


当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出资时,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概念。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这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之一,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当股东不出资时,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足额缴纳出资。例如,若公司章程规定某股东应出资100万元现金,该股东未出资,公司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要求其将100万元存入公司账户。同时,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也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因未出资给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不仅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利要求未出资股东出资,公司的债权人在一定情况下也能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责任。比如公司对外有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出资股东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股东长期不出资,公司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解除股东资格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