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存货人不提取仓储物该怎么办?

我是一家仓储公司的负责人,之前和一个存货人签订了仓储合同。现在仓储期限到了,存货人却一直不来提取仓储物,我也联系不上他。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做,有什么法律途径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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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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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存货人不提取仓储物时,仓储方可以采取以下合法措施来应对,以下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要明确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在仓储合同中,仓储方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存货人有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并在存储期限届满时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当存货人不提取仓储物时,仓储方应先查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逾期提取仓储物的相关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比如约定了逾期提取的违约金或者仓储方有权自行处置仓储物等条款,那么仓储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 若合同没有相关约定,仓储方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存货人提取仓储物。所谓合理期限,要根据仓储物的性质、数量以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比如,对于易腐烂变质的仓储物,合理期限可能就比较短;而对于一些不易损坏的物品,合理期限可以相对长一些。这一步骤在法律上是必要的,体现了对存货人权利的尊重。 如果经过合理催告后,存货人仍然不提取仓储物,仓储方可以对仓储物进行提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不提取仓储物符合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情形,所以仓储方可以依法提存仓储物。 此外,在整个过程中,仓储方对于仓储物的处置都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避免给存货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因为仓储方的不当行为导致存货人损失扩大,仓储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当存货人不提取仓储物时,仓储方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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