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无法到现场该怎么办?


当面临劳动仲裁却无法到现场的情况时,首先要明白这可能涉及到两种主体,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同主体对应的处理方式和后果有所不同。 对于申请人而言,如果无法到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这意味着如果申请人没有合理的理由不到场,仲裁庭会按照申请人主动撤回仲裁来处理,申请人这次的仲裁请求就无法继续进行审理了。但要是有正当理由,比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不可抗力等,申请人应该及时向仲裁庭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请求延期开庭。一般来说,仲裁庭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对于被申请人来说,同样依据上述法律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也就是说,即使被申请人不到场,仲裁庭依然会继续审理案件,并根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作出裁决。所以被申请人不到场并不会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反而可能因为自己没有到场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如果确实无法到现场,都应当第一时间与仲裁庭取得联系,说明无法到场的原因,并按照仲裁庭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比如因为生病无法到场,就需要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等。同时,也可以考虑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这样既能解决无法到现场的问题,又能保证自己在仲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总之,遇到无法到现场的情况,一定要及时与仲裁庭沟通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