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该怎么办?

我之前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结果他们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我觉得这个案子明明应该立案侦查,可不知道该怎么去处理。我想了解下,遇到这种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情况,具体有哪些解决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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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公民遇到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情况时,是有相应的法律途径可以采取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不予立案的含义。不予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不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一种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就是说,当你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后,你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除了申请复议,你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当你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人民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另外,如果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审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当你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时,不要慌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通过申请复议、向检察院申诉或者提起刑事自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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