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对执行不能该怎么办?


在法律中,“执行不能”指的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多方努力,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推进的状况。当进入破产案件程序且面临执行不能的情况时,有着相应的法律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要明白破产程序的目的。破产程序是为了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当债务人企业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针对该债务人的执行程序都会中止。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对于债权人来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合同、判决书等,来证明自己债权的存在和数额。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管理。他们会追收债务人的对外债权,处理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发现债务人存在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等,管理人有权依法追回相关财产。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当债务人的财产经过清理和变价后,会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如果经过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确实没有可供分配的财产,那么法院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就不再清偿。但如果日后发现债务人有可供分配的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