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了不得出租的房屋该怎么办?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租用了不得出租的房屋时,不必惊慌,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哪些房屋属于不得出租的范畴。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如果不幸租用了这类房屋,从法律层面来看,租赁合同的效力是一个关键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租用了不得出租的房屋,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当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对于承租人来说,已经支付的租金和押金等费用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房东应当返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和押金。 同时,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为租用了不得出租的房屋而遭受了损失,比如因为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受伤等,承租人有权要求房东进行赔偿。房东作为房屋的提供者,有义务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出租的房屋,若其明知房屋不得出租仍出租,存在明显过错,需要对承租人的损失负责。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承租人可以先和房东进行协商,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租金和押金,赔偿相应损失。若协商不成,承租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和押金的凭证、房屋存在问题的照片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