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证据有疑问时该怎么办?


当当事人对证据有疑问时,可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首先,当事人享有质证的权利。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在庭审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对有疑问的证据向对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要求其说明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等情况。比如,对于一份合同证据,当事人可以询问对方合同是如何签订的,签订的具体时间、地点,是否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 其次,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申请鉴定。鉴定是指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例如,对于一份有疑问的文书,怀疑其签名或盖章的真实性,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笔迹鉴定或印章鉴定。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能够得出科学的结论,从而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再者,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如果有证人能够证明证据存在问题,或者能够对证据相关的情况进行说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比如,对于一份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有在场的证人能够证明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那么证人的证言就可能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产生影响。 最后,如果当事人发现证据是伪造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总之,当事人在对证据有疑问时,要积极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