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遇到保全该怎么办?


当强制执行遇到保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理。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强制执行和保全的概念。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而保全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如果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保全存在超标的额的情况,那么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对超标的部分财产的保全,以便执行法院能够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也就是说,如果强制执行申请人的债权具有优先性,并且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要求将保全财产移送执行。 在实践中,如果强制执行遇到保全,执行法院会与保全法院进行协调沟通。如果保全法院的保全措施是为了保障另一个案件的执行,且两个案件的执行标的有一定关联,法院之间会协商确定执行的顺序和方式,以确保各个案件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合理保障。例如,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将保全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后,按照债权的先后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申请强制执行的一方来说,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保全,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供相关信息,并配合法院的工作。可以通过执行法院向保全法院了解保全的情况,包括保全的原因、期限、范围等。如果认为保全措施影响了自己的强制执行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阐述自己的理由和依据,请求法院进行审查和处理。 总之,强制执行遇到保全时,要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来解决问题,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据,以便法院能够顺利处理相关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