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之不用的机动车未缴纳交强险,是否需要在交强险范围赔偿?


在探讨弃之不用的机动车未缴纳交强险,是否需要在交强险范围赔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了解交强险的基本概念。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分散机动车行驶所带来的风险。 从法律规定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意味着只要是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弃之不用的机动车,虽然车辆处于闲置状态,但如果因为一些意外情况,例如车辆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车辆被他人擅自使用发生事故等,即使车主本意是弃之不用且未缴纳交强险,在法律上仍可能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交强险的投保义务是基于车辆的性质和可能在道路上行驶的风险,而非车辆当时的实际使用状态。 不过,如果车辆确实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并按照正规程序办理了报废手续,那么车辆不再具有上路行驶的资格,也就不存在需要在交强险范围赔偿的问题。因为报废车辆不再属于应投保交强险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范畴。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弃之不用的机动车未缴纳交强险,若发生符合交强险赔偿范围的事故,投保义务人很可能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车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即便车辆暂时不用,也应当妥善处理,要么按规定投保交强险,要么按正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