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书冲突发生时该怎么办?
我在一场涉及赔偿的案件里,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结果。现在我不知道该以哪份为准,也不清楚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想问下遇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冲突时,具体该采取什么办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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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生冲突时,以下是一些可以采取的办法。首先,需要理解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它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有着重要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所以,当遇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冲突时,可先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如果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情况,那么这份鉴定意见书的效力就会受到质疑。 还可以查看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比如鉴定的样本采集、保存、检测等环节是否遵循了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那么该鉴定意见也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另外,要考量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足。有的鉴定可能所依据的数据不全面、方法不合理等,导致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对该鉴定意见提出质疑。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在申请时,要向法院说明原鉴定存在的问题以及重新鉴定的必要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准许重新鉴定。 此外,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让鉴定人对鉴定的过程、依据等进行说明,双方当事人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以便更清楚地了解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判断其可信度。 最后,如果两份鉴定意见书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法院会综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结合鉴定意见进行判断。法院会从整个案件的事实出发,权衡两份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大小,从而做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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