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时该怎么办?
我有一批货物,之前把它抵押给了一个朋友,后来因为一些原因这批货物被另一个人留置了。现在两个权利人都来向我主张权利,我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想了解在法律上抵押权和留置权竞存时到底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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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该如何处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你把自己的东西抵押给别人,但东西还在你手里,要是你还不上钱,对方就可以把这个东西卖掉还钱。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你把东西交给别人修理,没付修理费,人家就可以扣下你的东西,等你付了钱才能拿走,要是你一直不付,人家就可以把东西卖掉抵修理费。 当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时,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一规定体现了留置权的法定性优先于抵押权的意定性。也就是说,在这种竞存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在受偿顺序上是优先于抵押权人的。这是因为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是与留置物有直接关联的费用,如保管费、修理费等,这些费用的支出使得留置物的价值得以保存或增加,从公平原则和鼓励创造价值的角度出发,赋予留置权优先地位是合理的。 举个例子来说明,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之后甲又将汽车交给丙修理,因甲未支付修理费,丙留置了该汽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债务到期无法偿还,那么丙作为留置权人,有权优先就该汽车的变价款受偿,剩余的部分才轮到乙这个抵押权人受偿。所以,当遇到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的情况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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