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该怎么办?


当公司面临破产清算时,以下是详细的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依据。首先,要明确破产清算的定义。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理,公平地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 公司破产清算一般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申请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一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就进入了指定管理人阶段。法院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多项重要事务。 接下来是债权申报。债权人要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然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机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职权。 再之后就是财产分配。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即首先支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最后是破产程序终结。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