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部门解散要求我调岗该怎么办?


当企业部门解散要求员工调岗时,员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 首先,我们要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的法律行为。企业部门解散要求员工调岗,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企业不能单方面强制调岗,必须与员工协商并达成一致,且要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如果员工不同意调岗,企业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部门解散通常也属于这种情形。但企业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照上述法定程序进行,并且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如果企业部门解散要求调岗,员工有权与企业协商,不同意调岗且企业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要求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