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字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该怎么办?


当遇到已签字的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时,我们需要先明白相关的法律原理和解决途径。首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般都是书面形式,双方签字就意味着对协议内容的认可。然而,如果补偿确实不合理,并非没有解决办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在签订协议时,被拆迁人对补偿的计算方式、市场行情等存在重大误解,比如不清楚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而签订了补偿明显过低的协议,那么就可以依据此条法律规定,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协议。同时,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拆迁方存在胁迫行为,如以停水停电、威胁人身安全等方式强迫被拆迁人签字,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协议。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补偿不合理是因为评估结果不公正,被拆迁人可以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实际操作中,被拆迁人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补偿不合理的问题,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证明补偿低于市场价格的周边房屋交易价格资料、证明存在胁迫行为的录音录像等。然后,可以先尝试与拆迁方进行协商,重新探讨补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即使已经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若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依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合理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