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债权得不到偿还该怎么办?

我借给一家公司一笔钱,现在这家公司申请破产了。我作为债权人去申报了债权,可感觉最后可能拿不回我的钱。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该采取什么办法来尽量挽回我的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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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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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临破产债权得不到偿还的情况时,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一系列合法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指的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之前,债权人对企业拥有的合法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系列的保障机制。 第一,及时申报债权是关键。根据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以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第二,债权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依据该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通过参与债权人会议,可以积极表达自己的诉求,影响破产程序的决策,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债权。 第三,如果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关注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债权人需要密切关注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情况,确保自己的债权能够按照法定顺序得到公平清偿。 此外,如果发现破产企业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追回财产并进行分配。如果破产企业的股东、董事、高管等人员存在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情况,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总之,当破产债权得不到偿还时,债权人要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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