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钱缴纳诉讼费该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当事人因经济困难而无法缴纳诉讼费的情况。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经济困难的人也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诉讼费的概念。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是法院受理案件时征收的费用,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标的额不同而有所差异。其他诉讼费用则包括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当当事人无钱缴纳诉讼费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进行审查后,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决定。如果准予缓交,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如果准予减交,当事人只需缴纳减交后的部分诉讼费;如果准予免交,当事人则无需缴纳诉讼费。总之,当无钱缴纳诉讼费时,当事人不必过于担忧,可以通过申请司法救助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样既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