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申请人申请办理离婚应注意什么?


协议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的共识,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方式。 在申请办理协议离婚时,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需要注意。首先是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意味着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且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书面协议。比如,如果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无法达成共识,那就不能通过协议离婚,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离婚解决。 其次是申请材料。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所以在申请离婚前,要确保准备好这些材料,避免因材料不全而耽误办理。 再者是冷静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从申请离婚开始会有三十天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冷静期过后三十天内双方还需共同去申请离婚证,否则也会视为撤回申请。 最后是审查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等。如果符合离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果不符合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