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发放两笔奖金,是否可以选择一笔计入工资?
我今年公司发了两笔奖金,一笔多一笔少。我想把少的那笔奖金算到工资里一起计税,这样可能能少交点税。但我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能不能这么操作,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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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里,一年发放两笔奖金,是可以选择其中一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计税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相关的法律概念。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虽然该文件中关于单独计税的优惠政策原规定是到2023年12月31日截止,但后续有相关政策延续。这意味着,对于发放的两笔奖金,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比如考虑奖金金额大小、扣除项目等因素,选择其中一笔奖金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另一笔奖金并入综合所得(也就是工资等所得)计税。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纳税人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更有利的计税方式,从而可能达到减少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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