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达需要注意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纠纷,法院要给对方送达文书,但对方拒绝接收,听说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我不太清楚这种送达方式,想知道留置送达应该注意些什么,会不会有什么问题影响送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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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首先,要满足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只有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时,才可以采用留置送达。 其次,要选择合适的送达地点。送达地点应当是受送达人的住所,这里的住所一般指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如果受送达人有多个住所,应以其经常居住且能实际接收文书的地方为准。 再者,要做好记录工作。无论是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还是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都要确保记录的内容清晰、完整,能够准确反映送达的时间、地点、送达人、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情况等信息。这些记录是证明送达行为合法有效的重要证据。 另外,要注意送达文书的范围。留置送达适用于各类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副本、传票、判决书等。但在送达某些重要文书时,如判决书,更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受送达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考虑特殊情况。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的,同样适用留置送达。但如果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的人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应按照相关特殊规定进行送达。总之,在进行留置送达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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