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关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相关内容。 下面我们来逐款了解一下:第一款规定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受到严格保护的。如果有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这些特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那就构成了此罪。这就好比是私人住宅有院墙和大门保护,而这些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就是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特殊住宅’,未经允许进入就是违法的。依据本款,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款规定的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就会触犯此罪。这里所说的‘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就是除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之外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会综合考虑获取数据的数量、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规定的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如果有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此罪。这就像是为小偷提供开锁工具一样,即使自己没有直接去偷东西,但提供了作案工具也是违法的。同样,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罚与第二款中情节严重的处罚一致。 这些条款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