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内容是什么?
我想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因为最近我听说这个条款可能和侵犯个人信息有关,我不太清楚这里面具体的法律内容,想详细了解一下,以免自己不小心触及法律红线,也想知道如果遇到相关侵权情况该怎么维权。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下面为你详细解读: 首先,条文原文是这样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这里面提到的“公民个人信息”,简单来说,就是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等。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而“情节严重”,一般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情形。如果涉及到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处罚会更重,这体现了法律对特殊主体的严格要求。如果是单位犯罪,不仅单位要交罚金,相关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也要按照相应的规定受到处罚。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