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有什么规定?

我最近遇到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事情,听别人提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可能和我的情况有关,但我不太清楚这一条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这一条的内容是什么,对我的事情有没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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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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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涉及几个关键概念。首先是“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自愿去帮别人做事,而且不收取报酬的人。比如邻居主动来帮你搬家,在这个过程中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可能适用这条规定。 “帮工活动”指的是帮工人为了被帮工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行为。如果帮工人是在帮工活动中导致他人损害,一般情况下被帮工人要担责。这是因为帮工人是为了被帮工人的利益做事,让被帮工人承担一定责任是合理的。 而当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发现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被帮工人可以向帮工人追偿。比如帮工人在帮忙开车运输货物时,明明知道车辆刹车有问题还继续驾驶,导致撞人,这种就是重大过失。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了帮工,但帮工人还是来帮忙并且致人损害,这时被帮工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于被帮工人意愿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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