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案子,听人提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我想知道这条法律具体规定了什么内容,对我的案子会不会有影响, 希望能有专业的解释。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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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是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该条法律原文是: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从这些情形来看,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于正在实施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公安机关有权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先行拘留。比如第一种情形,当有人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马上被发现,公安机关为了及时制止犯罪、防止嫌疑人逃脱,就可以直接采取拘留措施。
再如第四种情形,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这时候如果不及时拘留,嫌疑人很可能就无法归案,会给后续的侦查、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而第五种情形,嫌疑人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拘留可以防止证据被破坏,保证司法机关能够获取真实的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
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这条法律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 的拘留权,既保障了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拘留必须是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才能进行。如果您的案子涉及到这些情形,那么这条法律规定可能就会有重要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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