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收坐支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坐收坐支是一个财务术语,坐收指的是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到现金后,不按照规定将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而是直接用于自身的现金支出;坐支则是指单位直接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支付现金的行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国家的现金管理规定。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关于坐收坐支的立案标准,虽然并没有统一明确适用于所有情况的刑事立案标准,但在一些经济犯罪或者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形中,如果坐收坐支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可能会触发相应的立案程序。比如,如果坐收坐支行为涉及到挪用公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如果坐收坐支行为涉及到职务侵占,根据上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职务侵占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一般来说,如果坐收坐支行为情节较轻,可能主要是面临行政处罚,由开户银行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如果坐收坐支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相关联,比如上述提到的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达到相应罪名的立案标准时,就会以相关罪名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所以,企业和个人在财务管理中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避免坐收坐支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