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的内容包含哪些?


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垄断行为所包含的内容: 首先是垄断协议,它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例如生产相同产品的几家企业共同约定提高产品价格,以获取高额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则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比如生产商与销售商约定最低转售价格。《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垄断协议。 其次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这种地位,实施不公平的交易行为,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就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对这些行为作出了明确禁止规定。 最后是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界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申报义务。 总之,垄断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反垄断法》对各类垄断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