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机关送拘留所暂时放出来叫什么?
我被公安机关送到拘留所了,但是现在暂时放我出来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什么,是正常的程序吗,之后还会不会再被送回去,我很担心后续的情况,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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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公安机关送进拘留所后又暂时放出来,这种情况可能涉及多种法律概念,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第一种可能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并走了相应法律程序,同时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暂时不用去拘留所,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结果后再看是否执行拘留。 第二种可能是拘留所根据相关规定对被拘留人作出的请假出所。依据《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七条,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这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允许被拘留人在特殊情况下暂时离开拘留所。 第三种可能是发现不应当拘留而释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后续发现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拘留的情形,就会将人释放。 总之,暂时被放出来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情形,每种情况都有其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后续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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