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绑架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在了解其既遂标准之前,我们先来认识一下绑架罪的概念。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控制他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对于绑架罪既遂标准的认定,在法律界曾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绑架罪既遂应以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并实际控制了人质为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仅要实际控制人质,还必须实现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才构成既遂。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绑架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将被害人置于自己的实力控制之下,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以行为人是否实施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及结果为必要条件。例如,甲为了勒索钱财绑架了乙,当甲成功控制住乙的那一刻起,甲的行为就已经构成绑架罪既遂,后续是否向乙的家属发出勒索要求、是否获得钱财等,都不影响绑架罪既遂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立法重点在于惩罚绑架这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而不是单纯关注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等目的。 认定绑架罪既遂标准为控制人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一方面,它强调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就构成既遂,加大了对绑架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符合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价的基本原则,准确地反映了绑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