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抽逃出资罪,简单来说,就是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把自己投入公司的资金偷偷拿走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一种情况是,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比如说,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规定应该出资100万,结果到了规定时间,只出了40万,而且虚假出资的数额达到了30万以上,那么就可能符合这个立案标准。 第二种情况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例如,一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际出资了50万,之后抽逃了30万以上,并且抽逃的金额占他实际出资的60%以上,就可能会被立案追诉。 第三种情况是,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也就是说,因为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让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受到了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这个损失加起来达到了10万以上。 第四种情况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表明,一旦抽逃出资的行为达到立案标准并构成犯罪,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