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天津抢夺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我在天津,听说抢夺财物达到一定标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想了解下,在天津,抢夺罪具体的追诉标准是怎样的呢?达到什么金额或者有哪些情形会被追诉?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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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夺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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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天津,对于抢夺罪的追诉标准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该解释还考虑到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天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了符合本地的具体追诉标准。一般来说,当抢夺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时,公安机关就会予以立案追诉。也就是说,当抢夺财物的价值达到当地所确定的“数额较大”的金额底线时,就会以抢夺罪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除了数额标准外,如果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总之,天津对于抢夺罪的追诉标准既考虑了抢夺财物的数额,也综合考虑了其他情节因素。对于涉及抢夺罪的案件,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达到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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