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司法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公司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在特定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常见情形。 一是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单来说,如果股东承诺了要出一定数额的钱到公司,但实际没交够或者根本没交,在公司没钱还债时,就可以要求股东在没交的钱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是股东抽逃出资。依据上述规定的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股东把已经投入公司的钱偷偷拿走了,导致公司没钱偿还债务,那么就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抽逃的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根据《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如果这个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钱和自己的钱是分开的,在公司无法偿债时,就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四是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规定》第十九条指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股东在没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就把股权转出去了,公司又还不了债,那这个原股东还是要在没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当遇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却无力偿债的情况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符合追加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