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我前段时间收到了行政拘留的处罚通知,可我家里现在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实在没办法去执行拘留。我想问问,法律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呢?我这种情况符不符合条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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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是指被处罚人在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可暂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一种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这里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主要是指被处罚人不会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等行为。 关于担保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其应当具备的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如果被处罚人选择交纳保证金的方式来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需要按照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来交纳。当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公安机关会及时退还保证金。 总的来说,想要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需要同时满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以及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这几个条件。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案件,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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