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刑?


在探讨累犯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刑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特别累犯则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 对于减刑,它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那么,累犯作为一类特殊的罪犯群体,在符合哪些条件时可以获得减刑呢? 首先,从主观改造方面来看,如果累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真心实意地表现出悔改之意,那么是有可能获得减刑机会的。比如,在监狱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等活动,努力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其次,立功表现也是累犯获得减刑的一个重要途径。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等。只要累犯有上述立功行为之一,就可以获得减刑的考量。 最后,如果累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累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减刑,但法律也对其减刑做出了一定限制。《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累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总之,累犯并不是绝对不能减刑,只要他们在服刑期间能够积极改造,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减刑的机会。同时,法律对累犯减刑的限制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确保刑罚的执行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