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


登记机关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是一项严肃的行政行为,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形。下面我们详细了解在什么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以做出这样的决定。首先,当申请人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骗取登记时,登记机关有权撤销核准登记事项。这是因为,申请人有如实提供登记所需材料和信息的义务,若故意隐瞒或造假,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就不存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其次,如果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登记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导致核准登记事项存在错误,登记机关也可以决定撤销。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若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登记机关为了纠正错误、维护登记秩序,就可以采取撤销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此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核准登记,也属于可撤销的范围。登记机关必须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开展登记工作,超越职权进行的登记不具有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同样规定,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总之,登记机关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是为了保障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维护市场秩序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申请人还是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